南林教〔2020〕19号
关于印发《南京林业大学学士学位授予
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
《南京林业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业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南京林业大学
2020年6月29日
南京林业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本科专业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进一步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江苏省普通高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学科门类及专业均可接受相应的学位申请,并可授予相应门类的学士学位。
第二章 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三条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普通高等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可授予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2.在校学习期间,按本专业培养计划或培养方案修满规定学分,并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经考核合格后准予毕业。
3.按《南京林业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在校学习期间平均学分绩点为1.8及以上(毕业设计或论文成绩不计入,下同)。
4.外语专业学生应通过高校外语专业教学测试办公室组织的英语专业四级统测或日语专业四级统测,或日语专业学生通过由日本国际交流基金会和日本国际教育支援协会共同组织实施的新日语能力考试N2。
第四条 在校学习期间,学生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学校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有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者。
2.在校期间,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者。
3.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者。
4.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尚未解除者。
5.学习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不足1.8者。
6.外语类专业学生未通过第三条第4点所列考试者。
7.超过申请学士学位规定的弹性学制年限者。
第五条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1.有第四条第5点和第6点情形,但毕业当年考取全国统招硕士研究生(以录取通知书为准,包括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或教育部认可的境外大学研究生者(以正式录取通知书为准)。
2.平均学分绩点低于1.8但高于1.7(含1.7),且毕业设计或论文成绩为优秀,并经教务处确认者。
3.因学业原因未能取得学士学位的,在弹性学制内,通过重修、补修等方式,达到学士学位授予要求者。
第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七条 来华留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南京林业大学来华留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按特殊政策录取的少数民族学生(在新疆录取的少数民族预科生、在西藏和新疆录取的内地班学生、在西藏按少数民族线录取的学生)平均学分绩点须达到1.5,且满足其他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第九条 学士学位的申请及审批按如下规定办理:
1.各学院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毕业生,由学院统一填写“申请授予学士学位毕业生名册”。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通过后,由分委员会主席签字,报送教务处。
2.教务处对各学院的审查结果进行审核,并汇总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批,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条 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授予按如下规定办理:
1.学校继续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国家承认其学历的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制订。
2.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各类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毕业生,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填写“申请授予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毕业生名册”。经继续教育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通过后,由分委员会主席签字,报教务处审核,并由教务处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批,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证书应注明学位获得者通过何种办学形式获得某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对学校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不服的学位申请人,可于通告公布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过学院申请复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的60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复核申请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是否授予学士学位具有终审权。
第十二条 本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2020级本科生开始实行。《南京林业大学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规定》(南林教〔2005〕42号)继续适用于2017、2018、2019级本科生的学位授予规定。
校长办公室 2020年 6月 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