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京林业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院、部、处、校内单位:
《南京林业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范》已经2018年11月21日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南京林业大学
2018年11月21日
南京林业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为全面贯彻落实南京林业大学本科教育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明确教师在本科各个教学环节中的职责,进一步促进本科教学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本科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一章 基本要求
第一条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教学管理规定。
第二条 热爱教育事业,积极承担本科教学任务,以对国家、对学校、对学生高度负责的态度履行教师职责;坚持以学生为中心,注重因材施教,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激励学生的个性发展;坚持利用课程教学做好学生思想政治工作,致力于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国际视野的各行各业拔尖创新人才。
第三条 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以优良的思想品格、言行举止对学生起示范作用;同时,既要热情关心学生、了解学生、引导学生,又要对学生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考核,促进和帮助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的全面提高。
第四条 系统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知识和专业技能,努力学习和掌握现代科学知识及相关学科知识,注重实践,勇于创新,既要以教学为基础开展富有成效的科研工作,又要通过科学研究不断提高自己的教学能力。
第五条 认真学习教育教学理论,努力掌握教育教学规律,不断更新教学理念,积极参与教学改革、教学方法研究,探索学生科学研究和创新能力的培养方法,总结和积累教学经验,提高教学水平;加强对课堂教学的建设管理,重视发挥各学科课程思政教育功能,专业课教师既要教书,更要育人。
第二章 任课资格
第六条 新教师必须参加岗前培训,系统学习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未参加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得聘任教师岗位。所有开课教师必须持有教师资格证,具备上课资格。
第七条 所有课程均实行主讲教师负责制。主讲教师应选聘学术水平高、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的具有讲师职称以上的教师或硕士研究生(含双学位)毕业以上学历资格的教师担任。教授每学年必须为本科生主讲至少一门本科课程。某些课程因特殊情况确需不具备研究生资格的助教主讲的,所在系(教研组)必须指定讲师以上教师负责具体指导,经分管教学副院长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才能担任课程主讲任务。
第八条 助教在首次担任某门课程的主讲教师前,都必须通过试讲考核,由所在系(教研组)组织进行,经评议认可后,方可正式开课,考核结果要报分管教学副院长审批,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九条 根据教学计划,教师拟开设新课程,应提前一学期向系(教研组)申请,填写“开新课审批表”,先由系(教研组)对课程教学大纲、教材和有关教学参考资料以及实践教学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其具备开课的基本条件,签署意见后报分管教学副院长批准,送教务处备案。
第十条 教师开设新课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合适的课程教学大纲、开课教案和详细讲稿。
2、有适用教材、讲义或参考书,有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指导书及其他辅助教学资料;
3、对该学科领域有系统深入的研究,积累了相当数量的资料;掌握了拟开课程的基本内容,熟悉教材;
4、具备开课的基本教学条件和教学手段。
第十一条 开设新的选修课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须对该课程的研究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已公开发表或尚未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应能基本覆盖课程的理论框架。
2、对该课程进行过专门的系统进修,并积累有相当数量的资料。所开课程如系新兴学科,如无统一编印教材,也应撰写出详细的教材纲要或讲义。
第十二条 研究生兼助教工作,要由导师推荐,相关系(教研组)主任同意,分管教学副院长审核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 课堂教学
第十三条 任课老师在开课前必须认真研究教学大纲和专业培养计划。明确本课程的教学要求及其在专业培养中的作用;考虑本课程与相关学科的联系,熟悉学生的学习基础,了解先修课的教学情况和后续课的安排,处理好课程间的衔接,要按多数学生的知识水平和接受能力,合理安排教学内容,确定教学进度,选择适宜的教学方法和手段,注意因材施教。
第十四条 教师上课前要根据教学大纲选好适用教材或讲义和教学参考书。各系(教研组)主任按教学计划要求,将各门课程所选教材按规定填写《教材征订表》,经分管教学院长审定后送教务处教材科审核预订。每年5月中旬预订当年秋季教材,11月中旬预订次年春季教材。
第十五条 自编讲义应根据教学需要,由任课教师提出申请,经系(教研组)同意,报教务处教材科审批并办理印刷手续。为保证课前学生用书,书稿需在使用前两个月交稿。
第十六条 主讲教师应按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制订教学日历,一式一份交系(教研组)主任审核签字后交学院存档。在开学两周内,任课教师在教务管理系统内填写教学日历,并上传至网上,以便相关人员和学生查阅。教师上课进度与制订教学日历要基本吻合,误差不超过两次课内容。主讲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若确需对教学内容和进度作较大的变动时,应经系(教研组)主任同意,报分管教学副院长批准,送教务处备案。
第十七条 主讲教师上课前必须认真备课,上课时携带相关教学材料(包括纸质讲稿、教案和教学日历等)。备课要深入钻研教材,熟悉教材内容,明确各章的基本要求,抓住课程的重点和难点,大量阅读参考文献,尽量吸收最新信息,编写适合的教案,写出详细讲稿。要合理选择和使用现代教学手段,注意不断更新和充实教学内容,及时反映科技发展新成就。要认真研究和改进教学方法。
第十八条 系(教研组)要根据课程特点和系(教研组)具体情况,坚持集体备课制度,交流教学经验,以集思广益,取长补短,互相促进,统一教学基本要求。
第十九条 课堂讲授是大学教学中最基本的、重要的教学形式,要贯彻少而精、因材施教、理论联系实际、科学性与思想性统一、传授知识与培养能力相结合等教学原则。课堂讲授提倡启发式、讨论式的教学方法,着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二十条 课堂讲授应努力做到理论阐述准确、逻辑性强、条理清晰、重点突出、论证严密、概念清楚、语言精炼、板书工整、仪态端正、精神饱满。积极采用多媒体教学、网络教学等现代教育技术手段,扩大课堂教学信息量,提高教学效果。
第二十一条 任课教师要按课程表所安排的时间和地点上课,不得随意自行停课、调课、增减学时数。
第二十二条 任课教师要检查学生到课情况,注意检查和督促学生班级做好考勤工作,维持课堂教学秩序,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并于课后向学生所在院和教务处反映。
第二十三条 各门课程应根据教学大纲要求和学生实际情况编制案例和习题集,确定习题课的次数和内容,配合教学进度组织好习题课。通过精选典型例题的讲解,使学生加深对课程内容的理解和掌握,提高思维能力和实际应用能力。
第二十四条 任课教师可根据教学要求组织课堂讨论。让学生在讨论中充分阐述自己的观点,鼓励学生发表不同的学术见解。同时,要引导学生正确理解和掌握课程教学内容。
第四章 课外辅导与作业批改
第二十五条 课外辅导答疑是课堂教学的重要辅助形式。主讲教师应根据实际情况,有计划地对学生辅导答疑,并明确辅导答疑的时间、地点、方式并通知学生。教师要及时了解教学效果,解除学生疑难,培养学生独立获取知识的能力。
第二十六条 教师对学生的课外学习指导包括:指导学生阅读教材和参考书、查阅专业文献资料;解答疑难问题;帮助学生掌握学习方法、合理安排时间,提高学习效率和自学能力。
第二十七条 每门课程均应根据教学要求布置相应的作业,教师应按时、认真批改作业。作业一般应全部批改,某些作业量较大,经系(教研组)主任同意,可以适当减少批改量,但不得少于二分之一。对作业中出现的突出共性问题,要专门记载,及时分析讲评,有针对性地改进教学工作。
第五章 实践教学
第二十八条 实践教学是理论与实际相结合,训练学生基本操作技能和科学实验能力,培养学生严谨的科学态度和踏实作风的重要教学环节。要重视实验教学内容和方法的改革,加强对学生创新思维和动手能力的培养,积极开设设计性、综合性和研究性实验,推进有针对性的实验课程分层次教学。有关的系(教研组)或课程小组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实验项目、明确实验的目的、要求和内容,拟订实验指导书。单独设课的还应编写实验教学大纲。实验项目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第二十九条 指导教师要认真准备实验,上课前要检查、调试实验仪器设备,准备好药品及有关材料。重要实验要预做。
第三十条 指导实验要严格要求,学生未做预习或预习不合要求的,不准参加实验。实验前,教师要讲清实验要求、操作规程和有关注意事项,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第三十一条 实验过程中,指导教师要进行巡视检查,解答和处理实验中出现的问题。实验结束后,要仔细批改实验报告,审核有关数据。对不符合要求或数据不全的报告,要退回重做。
第三十二条 实习是理论联系实际,运用理论知识,提高学生观察、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和生产操作技能的重要教学环节。实习大纲或指导书由系(教研组)根据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组织教师制订,经学院审定,教务处审核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各系(教研组)应安排有经验的任课教师指导学生实习。实习期间,指导教师负有代表学院对学生进行全面教育管理的责任,不仅要指导学生完成实习指导书规定的实习任务,而且还要负责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生活管理。实习中遇有重大问题,要向学院汇报。
第三十四条 各系(教研组)根据实习具体情况成立实习队领导小组,领队教师要全面负责实习队工作,并制定实习计划,实习计划经学院审核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实习开始前,领队教师要召开动员会,宣布实习计划,提出实习要求,进行组织纪律和安全教育。要按实习要求做好实习用品的准备工作,按规定时间带领学生进厂(场)。对分散下厂(场)实习的学生,学院要组织教师认真审查实习计划,检查实习进行情况。
第三十五条 实习指导教师应由相关课程任课教师担任,要明确分工,在实习开始前,应根据实习现场的具体情况制定实习进程计划、实习内容和要求,保证实习的质量。新任实习指导教师或第一次带队前往实习厂(场)的教师,应在学生入厂(场)之前做好现场调查,收集资料,熟悉环境,切实做好指导实习的一切准备。
第三十六条 实习中要做好安全与纪律检查。实习结束时要认真做好实习考核、总结。实习总结由领队教师执笔,交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审阅并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有课程设计环节的课程,系(教研组)应组织教师编写课程设计指导书,明确具体要求,并列出必要的参考资料。指导教师要根据教学要求选好设计题目,着重于培养学生运用有关课程的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树立正确的工程设计思想、训练利用资料和工具书的能力。
第三十八条 课程设计指导教师要熟练掌握设计内容与方法,并做好必要的资料准备工作。课程设计要在教师指导下以学生独立完成为主,教师要加强对设计重点和难点的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学生要严格要求、严格训练,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与创造性。
第三十九条 课程设计结束后,指导教师应做好考核并撰写工作总结,交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审阅并备案。
第四十条 毕业设计(论文)是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学生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综合检验。毕业设计(论文)的题目应经系(教研组)充分讨论后确定,选题应满足教学要求,尽可能结合生产、科研任务,使学生通过毕业设计能得到各种能力的较全面的训练。各院应按学校工作要求,组织选题、开题、实施和答辩工作。
第四十一条 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应制订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明确每个学生的设计任务和要求,提供参考资料,并检查、落实开展课题所需的工作条件并在毕业设计开始前2-3周指导学生填好开题报告。
第四十二条 系(教研组)应选派有教学和科研经验的讲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毕业设计(论文)指导工作。初次参加指导的教师,系(教研组)要指定有经验的教师对其进行指导。
第四十三条 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应根据课题和学生具体情况,安排好进度计划,明确各阶段的任务,检查学生设计(论文)进展情况,进行现场指导和答疑。指导教师的作用在于启发、引导和释疑,不能包办代替,也不能放任自流,应着力于学生独立工作能力的培养。
第四十四条 毕业设计(论文)结束前,指导教师要审核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文体,对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全过程作出评语。毕业设计(论文)成绩的评定,要严格按学校有关毕业设计(论文)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 课程考核
第四十五条 考试日程由教务处编排,任课教师和监考人员不得随意变更考试日程和地点。考试方式应根据课程教学大纲进行,如需要变更考试方式,需提出申请,经院(部)审核,报教务处考试中心批准。
第四十六条 任课教师应认真组织学生复习迎考,安排好辅导答疑,但不能暗示考题或内容范围。命题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反映课程基本教学要求,体现认知、理解、应用、分析、综合、评价六个教学目标层次。命题应有一定广度、难度和区分度,以严格评分标准。
第四十七条 期末考试要按照学校有关期末考试管理规定的文件执行。除参加全国性和地区性统考外,教学时数与教学大纲要求相同的课程,应实行统一考试。系(教研组)主任负责组织统一命题,每门课程出水平相同的两份试卷(A、B卷),并制订统一的评分标准和标准(或参考)答案。个别因特殊情况由任课教师命题的应经系(教研组)主任同意,分管教学副院长批准,报教务处考试中心备案。
第四十八条 监考教师要宣传和认真执行学校《考试纪律及违纪处理规定》,忠于职守,严格监考,维持考场秩序,发现违纪和作弊要及时按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 阅卷教师应在考试结束后三天内完成阅卷工作,并完成网上报送成绩,同时将课程考试的有关材料送院(部)存档。
第七章 教学纪律
第五十条 教师不得在课堂教学及其它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的言论以及其他错误思想和观点,不得进行有悖社会公德的宣传活动。不得散布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消极思想。
第五十一条 在教学、科学研究工作中不得有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违反学术规范、侵占他人劳动成果的不端行为。
第五十二条 不得在教学活动中讥讽、歧视、侮辱、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不得利用考试、成绩评定或者其他机会对学生进行打击报复;不得向学生索贿或提出无理要求;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向学生私自销售教材、教学辅导材料及其他商品。
第五十三条 授课时间不得接待来访,不得使用通讯工具,不得做授课以外的其它事情。
第五十四条 不得在考试前给学生划定考试范围,指点考试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暗示或者泄题;监考教师应严格遵守《南京林业大学监考守则》;阅卷教师须严格按评分标准评阅试卷,不得漏评、漏记、错评、错记,不得擅自给学生试卷加分、减分或者更改分数。
第五十五条 承担教学任务是教师的职责,教师应服从院(部)和系(教研组)的分配,服从教学需要,积极承担教学任务。
第五十六条 为保证教学秩序的稳定,对已排定的课表一般不再更改。如有充分理由需变动上课时间、地点或更换教师的,应经分管教学副院长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五十七条 任课教师临时因病或急事不能上课,应及时向系(教研组)主任请假,由系(教研组)委派其他教师代课。如经过多方努力无人能代课,由系(教研组)填写《调课、停课、补课申请表》,经相关领导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十八条 教师因特殊情况要求停课或调课,需通过手机或网页进行停课、补课申请,经教师所在系教学主任、教学院长审核通过后,报教务处审批。每门课一学期调停课次数原则上不得超过该课程总学分数,超过次数,必须填写《教师调课、停课、补课申请表》,教务处审批同意后,由任课教师将调停课、补课时间通知到学生。
第五十九条 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按照课程或实践环节的教学大纲及规定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日历组织教学,不得随意变动教学内容,降低教学要求,要确保教学基本要求。
第六十条 教师应提早进入上课教室或实践场所,不得迟到和提前下课。
第八章 教学法研究
第六十一条 开展教学法研究是提高教师素质和教学质量的一项有效措施,研究工作要紧密结合学校教学改革的实际,重视研究出现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注重素质教育,加强学生创新精神和创造力的培养,重视学生个性发展,注重因材施教。教师要积极参加系(教研组)组织的教学法研究活动,要提高对教学法研究重要性的认识,自觉安排时间学习教育基本理论,钻研教材教法,总结交流教学经验,全面提高教学水平。
第六十二条 教学法研究包括教学思想、观念的研讨、课程内容与体系的改革、教材研究教学方法探讨、疑难问题分析、设备仪器功能开发与利用、新教具研制、学生学习状况分析等方面。通过这些活动,达到更新教育思想,提高教师素质和教学质量的目的。同时,通过教学法研究带动和指导青年教师更快地适应教学工作,做合格的教师。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日制本科教学工作。
第六十四条 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