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林业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2017年8月修订)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林业大学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学籍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京林业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
二、弹性学习年限
第三条 学校标准学制为四年制或五年制,分别按照四年或五年制定指导性培养计划。每学年分为秋季、春季两个学期,根据需要可安排夏季学期。
第四条 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学生可申请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除服兵役外,四年制学生在校学习时间最长为6年,五年制学生在校学习时间最长为7年。
三、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本校录取通知书,按本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来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向本校招生办公室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须由本人向本校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学校审核同意。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我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其他情况保留入学资格1年。
经批准保留入学资格需复学的学生,在每年的六月或十二月向本校提出复学申请,经本校审查批准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来校报到时一次性交清学校规定的各项费用方可注册(详见《南京林业大学学生收费管理办法》)。
第六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类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审查批准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按时到校,按规定于1周内缴纳有关费用后,凭学生证到本学院教学办公室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学生证在加盖注册章后注册有效。
学生若不能如期注册,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或逾期超过2周以上且无重大特殊原因的,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四、课程与选课
第九条 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分为两类:必修课和选修课。
1、必修课:按照专业(类)人才培养方案,学生必须修读并取得相应学分的课程。
2、选修课:按照专业(类)人才培养方案,学生选读并取得相应学分的课程。
第十条 课程修读实行选课制
1、学生根据本专业(类)指导性培养计划,按学期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定课程。各学院负责组织选课指导。学生选课应按课程的先修后续关系进行,避免上课时间的冲突。
2、学校每学期开设一定数量的通识教育课程供学生选读,学生必须修读规定学分的生态环境类、创新创业类、自然科学类、人文社科类和艺术类等课程。
3、学生所选课程一经核准,一般不得更动。
4、选课组织实施:每学期第1周,对本学期发生冲突的选修课程进行换选;第7-8周,各学院组织下学期选课前的课程指导;第9周,各学院组织学生完成网上选课。全校公共选修课选修人数少于50人,其他课程选修人数少于15人,原则上该课程不予开设,学生须改选其它课程。
五、成绩考核与学分记载办法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课程和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及格以上,即获得该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和学分应同时记载,并归入学生档案。
第十二条 学生成绩按课程教学大纲进行评定,采取百分制或五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记载。办理免听手续学生的课程成绩,原则上按期末考试成绩评定和记载。
第十三条 补考和重修课程的成绩记载均须标注说明。
第十四条 初修考核成绩及格以上的课程,学生可以申请缴费重修1次。成绩记载加注“及格重修”,该成绩不参与学校评优、保研、评奖等排名。
第十五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应提出缓考申请(因病者需医院证明),经任课老师同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凡未申请缓考或申请缓考未准,擅自不参加规定时间的考试,或考试迟到15分钟以上者,均作旷考处理,该门课程成绩按零分计。
第十七条 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退役后回本校原专业复学的学生,学校承认其已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对已修课程或修完课程总学时数五分之四的课程,因入伍而未参加课程考试的,可申请办理该课程成绩认定。由学生申请、任课教师认定、学院上报教务处,认定成绩记载为合格或不合格;学生也可以在复学后参加课程考试或免费重修1次,取得实际成绩和学分。
第十八条 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科技学术竞赛、素质拓展、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学术论文、授权专利、科技学术竞赛获奖等与专业学习和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学生可申请转换为课程学分及成绩,认定工作按照学校创新创业与素质拓展学分认定管理等相关办法实施。
第十九条 学生可申请选修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完成课程学习并通过考核,可以认定相应的课程学分。选修的网络课程成绩不参与学校评优、保研、评奖等排名。成绩记载加注“网课”标记。
第二十条 因退学等情况终止学业后重新参加高考入学的学生,以及转学至本校、校内转专业、学校批准的国际交流项目等学籍异动的本科生,对已获得学分的课程,按《南京林业大学本科生课程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进行课程的学分和成绩认定。
第二十一条 对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考试作弊的学生,该课程考核成绩按零分计,必须重修,并按《南京林业大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无故不按时完成作业,不参加实验、实习者,由任课教师提出,经教研组讨论决定,可取消其参加学期考试资格,该课程成绩按零分计。
第二十三条 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该课程成绩按零分计。
第二十四条 对于因跟班重修等原因发生考试时间冲突的,应参加跟班重修课程的考试,其它课程按第十五条规定办理缓考手续。
第二十五条 体育课为必修课,考核不及格者,必须重修。对患病或有残疾的学生,由本人申请、校医院证明、校体育教育部同意并报教务处备案后可上体育保健课。成绩记载注明“保健”字样。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十六条 学年思想品德评定、毕业鉴定,采用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本人不得直接找任课教师查阅试卷,若学生确有必要复查时,应向学生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相关学院和教务处同意后,按有关程序进行复核。
第二十八条 学分与绩点
1、原则上理论课16学时计为1学分,其中部分通识教育课程和体育等课程32学时计为1学分,集中实践性教学环节课程每周计为1学分。
2、采用绩点评估方法来评估学生掌握课程知识和能力的程度,以平均学分绩点来综合评价学生的学习质量。方法如下:
(1)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
①.百级分制: |
成绩 | 100-95 | 94-90 | 89-85 | 84-80 | 79-75 | 74-70 | 69-65 | 64-60 | <60 |
绩点 | 4.5 | 4.0 | 3.5 | 3.0 | 2.5 | 2.0 | 1.5 | 1.0 | 0 |
等级 | 优(A) | 良(B) | 中(C) | 及格(D) | 不及格(F) |
②.五级分制: |
等级 | 优(A) | 良(B) | 中(C) | 及格(D) | 不及格(F) |
绩点 | 4.5 | 3.5 | 2.5 | 1.5 | 0 |
成绩 | 95 | 85 | 75 | 65 | 0 |
(2)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将某一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考核后所得的绩点,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点。以学生所得全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学分总数,即为该生该时期内的平均学分绩点。即:
平均学分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可每学期计算1次,作为学生奖学金评定、优秀毕业生评定、免试研究生推荐、学籍异动处理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六、免听、免修、补考和重修
第二十九条 免听、免修
1、对于平均学分绩点达到或超过3.0,且连续两学期修读的学分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学生,由本人申请,经任课教师及辅导员(班主任)同意,学院批准,教务处审定,可取得选修课程的免听资格,可不参加课堂听课,但要完成作业、实习、实验、课程设计以及期末考核等环节,方能取得该课程成绩。
2、对于在本校或指定学校修过的相同或相近课程(学分、学时不低于所修课程)。学生可在开学后第2-3周到教务处申请办理免修手续。成绩记载注明“免修”。
3、除本办法第十八条所认定课程以外,思政课、单独开设的实验课、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体育、军训等课程不得申请免听、免修。
第三十条 补考、重修
1、在弹性学制内,对初修课程不及格的学生,学校给予1次补考机会(在开课学期的下学期开学初进行)。补考后仍不及格的必修课程须重修;补考不及格的选修课程可以选择重修或在同一模块中另选其它课程。重修或另选课程必须按规定缴费。学校视报名人数及师资情况开设重修班,重修班的课程学习结束就进行考核。学校没有开设重修班的课程,学生可以申请办理参加低年级开设课程插班重修,重修课程成绩以参加学期课程结束考试方式取得。
2、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须重修:
(1)补考后仍不及格确实需修读该课程学分才能毕业又不能换选的课程。
(2)缓考不及格确实需修读该课程学分才能毕业又不能换选的课程。
(3)严重违犯考试纪律或考试作弊的课程。
(4)旷考或缺考(包括申请缓考未获准、考试不交卷,故意不参加考试等)确实需修读该课程学分才能毕业又不能换选的课程。
(5)未办理免听手续在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必须重修。
(6)经学校认定必须重修的其它课程。
3、课程补考和重修考试缺考或旷考的同学,视为自动放弃该课程考试机会。
4、重修课程因时间冲突可以办理免听手续,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及学生所在学院辅导员(班主任)同意后,学院批准,教务处审定,才准予不随堂听课,在按要求完成作业、参加实习、实验、课程设计,经任课教师审查通过者方可参加课程结束考试。成绩记载按“期末考试卷面成绩”。
5、成绩不及格课程重修次数不作限制,但在成绩记载时,加注“重修”。
6、重修的组织实施:每学期第5-6周,重修学生完成网上重修报名工作,按学校规定的学分学费标准收取重修费。重修人数在20人以下的一般采取插班听课,重修人数达20人以上的可采用学期中双休日或暑期组班上课。
七、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根据个人兴趣和专长或确有特殊困难,可以申请转专业;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具体办法参见《南京林业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1、招生时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学生,以及其它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提前批次录取的学生;
2、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学生;
3、中外合作办学、中外交流项目等学生与普通学生之间;
4、艺术类学生与非艺术类学生之间;
5、淮安校区学生与南京主校区学生之间;
6、休学期间的学生;
7、尚未撤消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
第三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患病学生需提供被录取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特别需要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学生因本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本校出具证明,报请江苏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与本校同层次学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5、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对批准申请转入我校的转学情况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我校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三条 转专业、转学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1、在本校转专业,按《南京林业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2、转出本校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由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材料真实性,校教务处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报请分管校领导批准,可以同意转出。
3、转入本校的学生,由校教务处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本校有培养能力的,提交学校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4、对拟同意转学学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通过学校网站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5、公示无异议的,经省教育厅批准或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转入本校的学生,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本校报省教育厅备案。
6、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一般应在每学年结束前办理。
八、学业警示
第三十四条 每学期开学初,学生自查,学院复核,统计受学业警示学生名单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核后发文。学业警示分3个等级:黄色警示、橙色警示、红色警示。具体办法参见《南京林业大学本科学生学业警示及帮扶办法》。
第三十五条 根据《南京林业大学本科学生学业警示及帮扶办法》,学院向学生个人及家长发放学业警示通知书。
受到橙色警示的学生编入下一年级学习。学生完成《学业警示学生个人学习计划》,并完成原年级培养方案中《学分修读进程要求表》规定学分的90%,可以申请回原年级学习。学生在校期间受橙色警示不得超过两次,否则做退学处理,不得申请试读。
对受红色警示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因红色警示而退学的学生,可以申请试读(编入下一年级),试读期为1学年,试读期从学业警示发文当学期期初起算。学生在试读期内必须完成《学业警示学生个人学习计划》或者每学期获得课程学分超过15学分,否则终止试读。试读期满符合试读期要求的学生可以向教务处申请恢复学籍。
第三十六条 受警示学生的帮扶工作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学院应指定专人对受警示学生进行帮扶工作。并负责指导受学业警示的学生根据培养方案及学生实际情况制订《学业警示学生个人学习计划》,督促学生及时完成《学业警示学生个人学习计划》。学院须建立受警示学生学习档案,关注受警示学生的学业进展。教务处负责督查各学院学生学业警示及帮扶工作。
九、休学、复学、退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因病或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特殊原因,可连续休学两年,但累计不得超过2年。
在校期间,学生因创业休学,可连续休学2年。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办理休学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包括各类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应办理休学手续,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第三十八条 学生休学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手续和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由学生本人申请,提供有关证明,经所在学院的分管教学和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共同签署意见转教务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长批准;
2、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原来享受的各类奖学金和地区补助在休学期间停发;带工资的,由原单位按国家劳保规定执行;
3、因病休学的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4、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5、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但必须办理休学手续。
第三十九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学生休学期满,应在下一学年对应学期开学第1周内持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一般应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3、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
4、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第四十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或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以退学。
1、因“学业警示”退学见《南京林业大学本科学生学业警示及帮扶办法》;
2、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4、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6、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7、一学期旷课超过50学时(旷课1天,按实际授课时间计);
8、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而且连续两学期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
9、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
10、因其他特殊情况,学校认为必须退学。
第四十二条 对仅因受到学业警示而退学的学生,可在学业警示发文后,两周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签字,经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学生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给予降级试读机会,试读期限为1年,规定学习年限内只能试读1次。试读期内,如达到《南京林业大学本科学生学业警示及帮扶办法》规定的要求,可恢复学籍。
第四十三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四条 退学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手续和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退学,由所在学院分管教学和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共同提出书面意见,送教务处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2、经诊断为患有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3、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4、学生在接到学校发出的退学决定书后,须在1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退学后的一切问题,学校不负责解决。
5、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十、考勤与纪律
第四十五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和学校统一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验、实习、劳动、军训、政治学习等都要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对旷课学生,根据旷课时间多少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具体的纪律处分详见“南京林业大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
第四十六条 学生上课(含实践性教学环节)无故迟到或早退半小时以上者,按旷课1学时计。教学计划规定的劳动技能训练、军训,学生无故不参加者,每1天按旷课4学时计算。
第四十七条 学生因故请假,按下列规定办理:
1、请假1天以内的,由班长签署意见,交班主任批准;
2、请假1天以上,1周以内的,由班长签署意见,交班主任审核后报学院团委书记批准;
3、请假1周以上,1月以内的,由分管教学和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提出意见,送教务处签署后报主管校长批准。
学生请假单均须送学院分团委存查,请假期满随即到学院团委办理销假手续。
第四十八条 自开学第1天起开始考勤,班长要认真如实填写,并于每周一下午将本班“学生点名册”交本学院团委审阅汇总,班长要主动、及时向任课教师报告学生请假情况,对旷课的学生,由各学院进行教育、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报送教务处。
对于符合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具有自由听课资格的学生,其不参加听课的课程,可不予考勤。
十一、毕业、结业、肄业
第四十九条 学生毕业时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主要内容含政治觉悟、思想意识、德道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五十条 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学生在学校规定弹性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对在学校规定弹性学习年限内正常毕业并符合我校《关于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规定》的本科生,经本人申请可授予学士学位。无学籍学生一律不发给国家承认的证书。
学生提前取得规定的学分,且平均学分绩点达到或超过3.0,经主管院长审定,允许提前做毕业设计(论文),提前毕业,提前报考研究生。要求提前毕业的学生,必须提前一年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书和最后一年的选课计划,经学院审查后报教务处批准。
第五十一条 对于在标准学制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学校可允许其延长学习时间,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2年。对在以上期间内,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可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收回),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十二条 退学学生发给退学决定书,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 在标准学制年限内,不能按期完成学业需要延长在校学习年限的学生,需由本人在第八学期结束前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并交清学校规定的费用后,可编入本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逾期不办理手续的,视为放弃延长学习年限。
十二、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必须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将予以注销并报江苏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五十六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将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七条 学生的鉴定、奖励、处分材料,均归入本人档案。
第五十八条 开除学籍的学生只发给学习证明。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